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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广告语也需版权保护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征我风采    时间: 2018-6-22 16:01
标题: 广告语也需版权保护
广告语也需版权保护


□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吕建华 通讯员 胡思进


  近日,桂林市一家饭馆因门前“分享自然美味”的广告语惹上了麻烦。

  这家饭馆收到一份律师函:贵馆以“分享自然美味”作为户外广告宣传,侵犯了漓江鱼食品有限公司的广告语的著作权,请在一个月内改正、停止使用,否则该公司将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向法院提起诉讼,并索赔损失费1万元。

  “这么普通的一句话谁都可以用,我用来作广告语怎么就侵权?”饭馆老板张某感到不解。

  律师告诉他,漓江鱼食品有限公司“分享自然美味”的广告字体是专门请书法家书写的,与这句广告语同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,享有著作权,饭馆未经允许使用该广告语及特定字体,侵犯了漓江鱼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。

  经律师释法说理,张某同意停止使用“分享自然美味”广告语,并以书面的方式向漓江鱼食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歉。

  桂林市发生了多起类似案件。某企业因其广告语“某某好产品,某某造”,涉嫌与“好空调、格力造”广告语相似、雷同,被广东某电器公司投诉。桂林市这家企业称,不知道广告语也有著作权,觉得这句广告语朗朗上口,又能让人记住产品,就套用了。既然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,今后就不再使用。桂林市另一家企业因在电视宣传中使用一家知名企业的广告语,被对方起诉到法院,最终被判决赔偿1.3万元。

  随着社会的发展,宣传广告语已成为树立地区、行业和企业形象并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。有的企业不惜花重金征集广告语,有的企业因为一句叫得响的广告语促进了发展。2006年5月,桂林甑皮岩遗址博物馆从自治区版权局获得“走近甑皮岩——寻访万年前的桂林人”广告宣传语著作权登记证书,成为全国近3000家博物馆中第一家对广告语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博物馆,开了桂林市广告语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先河。

  简单易记又有内涵的广告语,可精准传达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文化内涵,对于提高企业知名度,激发员工的创造力、增加凝聚力起到重要作用,成为传播信息、推销商品(服务)的利器。

  如何实现广告语的独占?

  桂林版权协会负责人介绍,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,文字组合必须达到一定的显著性才能申请注册商标、获得商标的专用权。大多数广告语文字较多且多描述商品品质,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要求,无法申请注册商标。如果申请人将广告语与商品名称相结合,例如“全无敌”商标:“要扫除害人虫——全无敌”,就可以获得商标的专用权。因此,想完美保护广告语,企业要从设计、商标注册、版权登记三方面同时着手。企业发布广告语前,应当先给广告语申请著作权,确保他人无法使用该广告语申请注册商标。广告语获得著作权后,企业可以将广告语与商品名称相结合申请注册商标。

  据介绍,目前作品版权登记手续简化了很多,著作权人可就近向市、县版权登记工作站申请(也通过网络申请),送市及省级版权局审核,最短30天内可发证。如果要保护文字(包括商业、服务广告语等)、美术、摄影、产品及建设设计等作品,著作权人只需提供一份作品说明书、两份作品样本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,并提供对作品真实保证承诺书即可。


作者: 征无疆    时间: 2018-6-22 16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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